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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扬中市高校毕业生 租房补贴申报的通知返回公告列表 >>

2019-09-05 被浏览:134次

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扬中市“江雁计划”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开展2019年扬中市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申报发放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扬中市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正常纳税的各类企业。

二、适用对象

2018年8月31日前与上述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017届、2018届非扬中籍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二本)及以上学历,在扬中市企业工作的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租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即从毕业生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外租房之月算起,补贴享受截止时间为2019年08月31日。

四、申领程序

毕业生申领租房补贴,由所在企业代为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一)申报。由企业携带申报材料向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①《扬中市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个人申报表》;

②用人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毕业生个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据,单位提供的租房证明。

③《扬中市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企业申报表》。

2.申报时间:租房补贴申报时间为2019年09月3日-2019年9月30日。

(一)受理。市人才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后汇总。

(二)审核。初审后,市人社、财政部门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认定。

(三)公示。市人社、财政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拨付申请。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市人才服务中心将当年享受租房补贴人员汇总信息报送市财政局,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部门。

(五)补贴发放。市人社部门按年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毕业生本人银行卡。

对已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或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对未能及时提供续签或新的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将暂停发放租房补贴,待其重新提供后,再予以续发或补发。

五、其他事项

1.市人社部门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信息,对租房补贴实行有效管理。

2.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进行审核,凡有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时,应诚实守信,严禁虚报冒领,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享受政策资格,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

二O一九年九月三日

2019年租房补贴申报的通知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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