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促进企业改善生产条件,加强工伤事故预防,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关于调整镇江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镇人社发[2016]42号、镇财社[2016]51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镇人社规发[2016]1号、镇财社[2016]151号)等文件精神,对照各参保单位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工伤保险费支缴情况,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全市符合条件的1304家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调整期两年。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仍按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下降50%进行征收。
如对费率的调整存在异议,各单位可到我局社保中心企业保险科进行查询。
特此告知!
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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