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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细则返回公告列表 >>

2020-12-15 被浏览:179次

为规范本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管理,根据市政府《转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2030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1.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本市企业在2020年内吸纳我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

2.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本市中小微企业在2020年内招用毕业年度(202011日至1231日)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

二、补贴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照新招用员工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补贴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扬中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扬中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2),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招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审核公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应即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通过市政府官网公示企业名单、录用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补贴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资金。

四、补贴管理

(一)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执行期限从202011日至12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在2021630日前申报,逾期未申报的,不再受理。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申报时仍有社会保险欠费、偷税漏税、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情形的企业,不得申报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五)对弄虚作假申报、领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本细则由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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