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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扬中人才网 时间:2015-11-25 作者:yangzhong 浏览量:

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江苏省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06]18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基地),专指省人事厅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三条 省级见习基地是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对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起示范作用。主要任务是:为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江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供需见面,实现尽快就业。

第四条 省级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基地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人事厅在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设立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省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设立、管理、考核、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省级见习基地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四)负责进入省级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见习资格的审核和《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的发放;

(五)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经费管理;

(六)负责省人事厅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根据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受理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

(三)负责做好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五)负责为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六)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级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按照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三)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

(四)负责推荐、安排见习合格的人员就业;

(五)负责根据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及时对见习方案、相关见习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协助做好本校未就业江苏籍毕业生进入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第三章 省级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九条 省级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省级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条 设立省级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事业单位,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

(二)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三)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四)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直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也可申报设立省级见习基地。

第十一条 设立省级见习基地,由拟设基地用人单位向所在市、县(市)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省辖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审核合格后,报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省直各有关单位、驻苏部属企事业单位、省人事厅联系的民营企业直接向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五)健全可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十三条 审批合格的,由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与其签定协议后正式挂牌运行。省级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第十四条 省级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或经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评估认定后中止协议,取消省级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 就业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组织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报名条件

(一)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江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招收原则:

(一)就近见习原则。已回原籍(生源所在地)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所在地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二)特困生优先原则。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毕业生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三)专业、岗位对口原则。根据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原则上优先安排到对口岗位就业见习;

(四)双向选择、择优安排原则。省级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择优招收;

(五)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省、市、县人事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第十七条 省级见习基地每年集中安排1—2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具体就业见习人数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共同商定。

第十八条 省级见习基地分别于每年5月、11月底前填写《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从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www.jsrsrc.gov.cn下载),经所在市、县(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审核后,由所在地省辖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第十九条 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制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计划,明确各基地就业见习岗位、招收人数、见习人员报名时间和要求、就业见习供需见面交流活动举办地点等事项,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分别于每年6月、12月上旬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应根据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下列方式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一)直接向省级见习基地报名,报名时填写《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从www.jsrsrc.gov.cn下载),同时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加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携带相关材料向省级见习基地(或代办报名手续的所在市、县(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报名。

(三)报名人数较多的高校,可由学校组织集中向省级见习基地报名。

(四)通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仍未落实人员的见习岗位,由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汇总后二次集中公布,高校毕业生可根据二次集中公布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直接向省级见习基地报名,由省级见习基地确定见习人员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省级见习基地通过双向选择初步确定见习人员,并将初定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经市、县(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审核、调整,由省辖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统一汇总、上报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应省级见习基地签订《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从www. jsrsrc.gov.cn下载),协议书一式四份,见习人员、省级见习基地、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

第二十四条 省级见习基地应认真组织好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的各项工作,明确上岗时间、安排指导老师、组织岗前培训,有条件的见习基地应为住宿有困难的见习人员免费提供住宿。

第五章 见习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见习人员上岗一周内,省级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www.jsrsrc.gov.cn下载数据库格式),并将花名册、数据库和相关材料报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审核,由所在地省辖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统一汇报、上报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作为发放见习人员见习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省级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应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省级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省级见习基地签署意见,由所在地省辖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审核并报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第二十九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见习基地报经所在地省辖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审核、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与其中止见习协议。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条 见习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一条 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应及时填写《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www.jsrsrc.gov.cn下载)并报省级见习基地,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省级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及时对见习人员进行考评、签署见习考核意见,报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后,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作为用人单位优先聘(录)用见习合格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省级见习基地应优先聘(录)用在本基地见习合格的人员。见习人员被省级见习基地设立单位正式聘(录)用的,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补交见习期间的社会保险,见习期合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四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自主择业的,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其就业,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见习经费即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贴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第三十六条 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制定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计划,列入计划内的见习人员每人每月发放500 元见习生活补贴,并为每人每月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七条 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为每位见习人员办理见习生活补贴专用银行卡,指定保险公司为见习人员代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省级见习基地于每月25日前将见习人员数据库报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相关费用由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统一划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应配合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做好见习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省级见习基地指导老师补贴等其他有关费用由各单位负责。

第七章 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四十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区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和经费管理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评为优秀省级见习基地,优秀指导老师和就业见习工作优秀组织奖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评估为不合格的省级见习基地取消省级见习基地资格。

第八章 加强高校与用人单位全面合作

第四十二条 各地应以建立省级见习基地为纽带,进一步加强高校与用人单位之间合作与联系。

第四十三条 鼓励省级见习基地优先吸纳引进相关高校的优秀毕业生人才,支持相关高校优先为设立省级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培训人才。同时,双方在建立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科研成果转化、组织技术攻关、促进产学研结合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合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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