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稳岗补贴办理指南
受理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以统计局发布数据为准)。
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初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上年末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度失业保险平均缴费人数。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升学、参军等。
补贴标准
稳岗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享受期限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享受稳岗补贴,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镇江市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3.退休、死亡、升学、参军等自然减员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部门审核—联合会审—网上公示—资金拨付
申请时间
每年10月底前的每月1日-20日,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地 区 | 办理地点 | 咨询电话 |
扬中市 | 英雄路15号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202室 | 88354236 |
注意事项
1.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次年10月底前,在规定的办理时间,向参保所在地就业管理经办机构提出稳岗补贴申请。
2. 每年申报一次,逾期不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3. 劳务派遣企业应与实际用人单位共同申请稳岗补贴。
4. 稳岗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镇江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明确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镇人社财发〔2013〕174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5.《镇江市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可在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扬中人才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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