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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中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扬中人才网 时间:2020-04-14 作者:yangzhong 浏览量:

关于印发《扬中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根据《关于实施三年十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12号)、《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扬中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

2019年8月12日

扬中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一)企业范围

依法在本市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当地纳税的见习基地(企业依据条件,按照“扬中市毕业生就业实习和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见习基地)。

(二)个人条件

1.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且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生、离毕业时间不足三个月(见习期为6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2.企业为其及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补贴标准

见习期间按当地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见习补贴资金可用于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当月或终止月在岗考勤不满15天的,不享受当月见习补贴。

三、申报及发放程序

(一)申报审核

1、见习基地在每年3月和9月,申报就业见习岗位开发情况,10月申报全年实际到岗见习人数以及留用情况。

2、见习基地在每年的5月、8月和11月,申报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3、见习基地按规定招录见习人员,根据见习计划使用情况向人社部门申请见习生活补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见习人员花名册》、《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和毕业生(或毕业生推荐表、海外学位学历认证书、16-24青年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考勤统计表、人身意外险凭证、指导管理费凭证、生活补贴明细账(单)、指定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号等凭证材料。

4、市人才服务中心对各基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补贴发放

审核通过后,人社部门按配套资金将就业见习补贴拨付至见习人员个人账户,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拨至见习基地账户。

四、其他事项

(一)上述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和人才基金共同承担。

(二)申报时,仍有因偷税漏税、社会保险欠费等原因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享受补贴。

(三)市人才服务中心定期对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工作进行检查。

(四)对弄虚作假申报、领取补贴的,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本细则由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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