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产业应用型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推动人才强企,提升产业人才支撑,根据省市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市委产业强市的要求,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扬中市关于支持产业应用型人才队伍建设的10条意见。
一、推动人才发展平台建设
1. 支持设立创新研发平台。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设站奖励;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按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生活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 鼓励发展技能评价平台。企业成功创建江苏省级、镇江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经费补助。开展“扬中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对获得称号者给予一次性项目启动经费1万元。开展“扬中市首席技师”评选活动,对新获得称号者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二、开展职业能力提升行动
3. 全面推动职工培育。开展高技能人才专题培训,推动技能水平提升。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职工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按每人最高3000元、2000元、15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由企业选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继续与所在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博士学位2万元、硕士学位1万元。
4. 组织开展竞赛活动。支持企事业单位员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获得全国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二类职业技能大赛及江苏省职业技能大赛(省一类竞赛)前五名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组织开展扬中市技能大赛,根据奖项设置发放奖金。
三、完善高校毕业生政策保障
5. 加速集聚高校毕业生。围绕产业应用型人才需求,组织需求企业赴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给予参加单位适当经费补贴;在我市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见习补贴资金可用于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指导管理费用;鼓励社会化引才,对社会组织或个人成功推荐2名以上“双一流”高校应届毕业生来扬工作的,给予1000元每人的荐才奖励。通过走访、座谈、慰问等形式加强扬中籍高校毕业生沟通交流,鼓励毕业生返乡就业创业。
6. 健全安居政策。企业全职引进的“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以上毕业生,在市内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50%。“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列入引才计划支持的全职高技能人才,工作满3年并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可享受缴纳契税补贴。毕业3年内,在我市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城区无住房并在外租房的,按每人每年最高3000元、5000元、8000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发放。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优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各镇(街、区)建设的人才公寓优先保障高校毕业生居住需求。企业自主培育的高级技师、列入引才计划的职业经理人和“双一流”高校全日制博士生享受同等待遇。
7. 发放就业创业补贴。企业全职引进的 “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及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按每人每年本科1万元、硕士2万元、博士3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生活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2年内在本市初始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兴办实体企业或从事现代服务业带动就业人数3人以上,正常经营纳税满6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6000元。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额度5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毕业5年内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入驻市级以上创业载体,可免费提供不超过30平米的办公场地,享受创业辅导和政策支持。
8. 给予项目支持和引才奖补。将高技能人才、职业经理人纳入“江雁计划”支持范围,企业全职引进国家、省级“技术能手”、高级技师或相当层次技能人才、职业经理人,符合“江雁计划”申报条件的,直接列入“江雁计划”支持。企业全职引进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才的,对年薪超过15万元的部分,给予企业30%的奖补,单个人才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建优企业人才服务体系
9. 开展评先推优活动。按照人才存量、人才增量、人才培养、人才载体、人才投入、人才产出等6项指标,定期评选“人才强企”示范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选树人才先进典型,通过媒体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尊才、重才、爱才的社会氛围。
10. 提升人才生活服务。扬中市“321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向应用型人才倾斜,将成绩突出的应用型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统一管理,列为“江洲英才卡”实施对象,享受健身休闲、交通出行、健康医疗、子女就学等集成服务,适时组织应用型人才参加休疗养。在人才企业明确1名人才联络员,及时反馈人才呼声、回应人才需求,打通人才服务“最后一米”。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所需资金列入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现行相关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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