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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关于支持产业应用型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来源:扬中人才网 时间:2020-05-13 作者:yangzhong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大产业应用型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推动人才强企,提升产业人才支撑,根据省市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市委产业强市的要求,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扬中市关于支持产业应用型人才队伍建设的10条意见。

一、推动人才发展平台建设

1. 支持设立创新研发平台。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设站奖励;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按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生活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 鼓励发展技能评价平台。企业成功创建江苏省级、镇江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经费补助。开展扬中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对获得称号者给予一次性项目启动经费1万元。开展扬中市首席技师评选活动,对新获得称号者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二、开展职业能力提升行动

3. 全面推动职工培育。开展高技能人才专题培训,推动技能水平提升。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职工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按每人最高3000元、2000元、15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由企业选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继续与所在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博士学位2万元、硕士学位1万元。

4. 组织开展竞赛活动。支持企事业单位员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获得全国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二类职业技能大赛及江苏省职业技能大赛(省一类竞赛)前五名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组织开展扬中市技能大赛,根据奖项设置发放奖金。

三、完善高校毕业生政策保障

5. 加速集聚高校毕业生。围绕产业应用型人才需求,组织需求企业赴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给予参加单位适当经费补贴;在我市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见习补贴资金可用于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指导管理费用;鼓励社会化引才,对社会组织或个人成功推荐2名以上双一流高校应届毕业生来扬工作的,给予1000元每人的荐才奖励。通过走访、座谈、慰问等形式加强扬中籍高校毕业生沟通交流,鼓励毕业生返乡就业创业。

6. 健全安居政策。企业全职引进的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以上毕业生,在市内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50%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列入引才计划支持的全职高技能人才,工作满3年并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可享受缴纳契税补贴。毕业3年内,在我市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城区无住房并在外租房的,按每人每年最高3000元、5000元、8000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发放。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优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各镇(街、区)建设的人才公寓优先保障高校毕业生居住需求。企业自主培育的高级技师、列入引才计划的职业经理人双一流高校全日制博士生享受同等待遇。

7. 发放就业创业补贴。企业全职引进的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及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按每人每年本科1万元、硕士2万元、博士3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生活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2年内在本市初始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兴办实体企业或从事现代服务业带动就业人数3人以上,正常经营纳税满6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6000元。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额度5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毕业5年内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入驻市级以上创业载体,可免费提供不超过30平米的办公场地,享受创业辅导和政策支持。

8. 给予项目支持和引才奖补。将高技能人才、职业经理人纳入江雁计划支持范围,企业全职引进国家、省级技术能手、高级技师或相当层次技能人才、职业经理人,符合江雁计划申报条件的,直接列入江雁计划支持。企业全职引进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才的,对年薪超过15万元的部分,给予企业30%的奖补,单个人才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建优企业人才服务体系

9. 开展评先推优活动。按照人才存量、人才增量、人才培养、人才载体、人才投入、人才产出等6项指标,定期评选人才强企示范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选树人才先进典型,通过媒体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尊才、重才、爱才的社会氛围。

10. 提升人才生活服务。扬中市“321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向应用型人才倾斜,将成绩突出的应用型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统一管理,列为江洲英才卡实施对象,享受健身休闲、交通出行、健康医疗、子女就学等集成服务,适时组织应用型人才参加休疗养。在人才企业明确1名人才联络员,及时反馈人才呼声、回应人才需求,打通人才服务最后一米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所需资金列入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现行相关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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