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一)单位
在本市登记注册,依法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运营,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实岗锻炼机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并经人社部门认定为见习基地。
(二)个人
1. 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
2. 距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在校生;
3.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将范围扩大到16至24周岁失业青年。2021年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直接拨付至见习基地,用于见习基地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其他管理费用。见习基地按月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不少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60%。见习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三、申报程序
见习补贴由见习基地统一向人社部门申报。申请见习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见习补贴申报审核表、身份证、见习协议书、考勤表、生活补贴发放明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和被投保人名单、见习补贴申报信用承诺书。
见习人员为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交《毕业证书》;见习人员为在校生的需提交《毕业生推荐表》;见习人员为失业青年的需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比对录用备案和企业参保情况。
四、其他事项
1. 对虚报、谎报见习人数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违法责任。
2. 详情参照《关于印发〈扬中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扬人社发〔2020〕39号)文件执行。
3. 受理部门:扬中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835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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